报检须录入收发货人登记备案代码

发布日期:2004-03-01

  2月20日,南通检验检疫局收到国家质检总局通知,为进一步推动“大通关”制度的实施,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,确保电子通关、出口货物快速核放和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,自今年3月1日起,所有报检单位在办理入境和出境报检时,必须录入收货人和发货人的检验检疫登记备案代码。凡没有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,应当及时到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。 我市现有进出口企业2575家,到目前止仅有700家企业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。因此,凡是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,速到南通检验检疫局检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,免收任何费用,以免进出口货物在其他口岸报检受阻。